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德市建设局、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勘察现场见证制度。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本细则所称勘察现场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现场,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常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察行业办)具体组织实施。
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工程勘察之前,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签订工程勘察合同,并同时委派本单位具有见证员资格的见证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现场见证或委托第三方具有见证资格的单位进行见证。建设方如委托具有见证资格的单位进行勘察现场见证,应与见证单位签订勘察现场见证合同。
第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及勘察任务书等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进行现场见证,不改变和替代相关勘察企业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进行勘察现场见证的,应委托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进行见证。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的,其见证收费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现行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以国家现行勘察收费标准计算的勘察费为基数计算或以技术服务费按天数计费)收取,由建设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见证员资格后方可从事现场见证工作。
1、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具有二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由各建设单位或具有第三方见证资格的勘察单位推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各县市区见证员先经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并委托市勘察行业办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经基本条件审查、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员资格证。见证员持证上岗并佩戴工作牌,而且实行单项目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九条 现场见证采用旁站形式,与勘察外业同步进行。见证员在勘察外业现场对以下内容进行见证:
1、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人数、身份、上岗证;
2、现场作业情况;
3、现场作业原始记录:
⑴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可追溯性;
⑵钻探工作量及钻孔单孔孔深;
⑶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
⑷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
⑸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
⑹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
第十条 见证员有权督促勘察企业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勘察作业,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作业而不停止的,现场见证员应拒绝签发见证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单位和负责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的原始记录应当由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校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二条 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应对见证内容提出见证报告。见证报告由“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组成。
“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由见证员和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委托第三方单位见证的,还需由第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应对见证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见证员、见证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勘察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单孔成果见证一览表”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工程勘察成果一起装订成册,由建设单位、见证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在实施工程勘察前向勘察单位提交勘察任务书;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不得接受,更不得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应当拒绝审查;对勘察成果与现场见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单位予以纠正,同时报告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现场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证单位和见证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如实记录勘察现场见证情况,确保见证资料真实可靠,见证单位或见证员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见证资格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为确保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10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厅[2008]1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德市建设局、物价局 [2004]4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我市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收费标准。对于工程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浮动幅度为上下20%”的规定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严禁低价竞争、扰乱勘察市场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力度,市勘察行业办应加强对工程勘察市场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本市注册的工程勘察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接勘察项目,同时应严格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勘察行业办的相关规定,否则,其勘察成果资料不予审查和认可。严禁各种形式的挂靠,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勘察项目,违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