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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12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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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工作职能
发布日期:2008-12-22浏览次数:字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构件、勘测设计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计划调度、协调和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综合管理工作。作为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协 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

  (三)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设监理、建筑装饰(包括城市雕塑)、建筑材料试验、预制构件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一级与二级、勘察设计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及其他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查、审批、申报和发证认证工作。

  (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或主持全市建设项目(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设施、公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从业资格、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七)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房地产业管理,指导和推进住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路灯(含社会灯饰)、城市排涝等工作。管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受水利部门的指导,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城镇绿化工程建设、市城区绿化管理和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及其建设管理。

  (十)指导全市城镇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综合开发,促进县城以及建制镇、集镇建设的发展。

  (十一)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的有关管理与协调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二)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制定全市建设人才的培训规划,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和管理建设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筹措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负责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指导与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对市本级维护建设工程进行预(决)算的审核和审计;指导和检查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党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任免调配、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 等工作。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单位的党务、干部人事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归口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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